2024-09-29

近期私募基金备案反馈要点分析

自2024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简称“《运作指引》”)以来,私募基金备案日趋严格。(对该指引的解读详见律师观点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重点条款释明与解读),在该指引正式实施的首月即2024年8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数量出现断崖式下跌。

根据近期梳理中基协在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的反馈意见,笔者认为现阶段备案难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不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产品备案要求有着不同程度的理解,多次收到中基协的反馈意见而进行补充、整改;另一方面,中基协倾向于借助新产品备案的反馈节点,对长期存续但近期未发行基金的管理人,进一步全面了解其运营状况,这也延长了产品备案的时间周期。

笔者将通过梳理中基协在近期私募基金备案过程中重点关注的事项,以提醒各管理人在进行基金备案前做好全面的准备。

一、有关私募基金合同的重点反馈

(一)资产规模

反馈:根据《运作指引》第四条,请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的方式及路径。基金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或者连续60个交易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万元情形的,应当停止申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停止申购后连续120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仍低于500万元的,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解读:如果规模低于1,000万,须向投资者披露规模低于500万后可能面临停止申购甚至清算的风险。根据中基协的反馈意见,上述情形不仅需要向投资者披露,还要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关约定。

(二)嵌套层级

反馈:本基金投资者中包含其他私募基金,且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私募基金及其他资管产品,至少涉及2层嵌套,《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对私募基金嵌套层数作出明确要求,请管理人合理设置产品结构,不设置没有必要的嵌套结构。

解读:根据目前备案窗口的指导口径,嵌套层数不得超过一层。如果私募基金备案涉及多层嵌套的,中基协将要求管理人出具承诺函,确保此次备案和后续备案的基金,自备案通过后至基金清算前的投资运作期间,在接受其他产品投资或者投向其他产品时严格核查嵌套层数,确保整体嵌套层数不超过1层(若符合后续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母基金规定条件的,可豁免一层嵌套)。

(三)投资范围

反馈:基金合同根据产品类型约定股权类资产、债权类、期货和衍生品类等,建议投资范围中的标的按照相关类型进行明确划分。

解读:《运作指引》中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为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混合类、固定收益类,以及私募证券投资母基金,并就如何划分各类基金进行了规定。因此,基金合同应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对照新规要求对产品进行分类。

(四)开放日

反馈:开放日不得顺延,否则顺延后就会造成一周开放两次,请补正。

解读:部分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开放日后会补充遇节假日顺延等安排。根据中基协上述反馈意见,不允许管理人做此类安排。否则,可能触发一周变相开放两次的情形,违反了《运作指引》每周至多开放一次的规定。

(五)估值授权

反馈:根据《运作指引》第二十八条,请核实是否将本基金托管人将本基金估值信息给上层基金托管人估值的授权约定在合同中。

解读:《运作指引》中虽然没有提到要将估值授权的相关信息写入基金合同,但是,根据中基协反馈意见,如果基金投资者中有FOF产品,那么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授权本基金托管人向上层FOF产品的托管人提供估值信息。根据窗口指导口径,基金估值信息是指包含持仓的估值信息,即4级估值表。

二、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长期运营情况的反馈

(一)信息更新

反馈: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等,以及是否在协会完成信息更新。

解读:建议管理人自查出资人的出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填报,如未实缴满1,000万元的管理人轻易不要变更实缴出资。同时,管理人需关注是否按照中基协的要求进行信息报送——出资人、实控人等工商公示信息以及办公场地等实际经营信息,均需及时在AMBERS系统进行同步更新。关于公示信息与工商信息不一致的整改方式,可参考笔者的另一篇文章《中基协新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报送信息与工商不一致,需及时整改以确保二者统一》。

(二)内部治理

反馈:管理人内部架构、职责分工、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有效性。

解读:中基协主要关注管理人内部的人员情况和内控制度是否完备及有效运行。近期,随着私募基金领域新规频出,管理人内控制度的补充、修订更新也需提上日程,同时,管理人应安排专人对制度的运行进行有效执行、落实。

(三)投资经验

反馈:高管及投研团队历史从业经验、从业履历情况,以及是否具备与拟备案产品投资策略相符的投资经验。

解读:中基协关注拟备案产品的投资策略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如果高管人员及投研团队在过往从业经历中均没有与投资策略相对匹配的经验,中基协将会要求管理人对如何实现投资策略进行合理性说明。

(四)用工情况

反馈:管理人是否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业务人员(全职员工人数不低于5人),并上传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每位员工近2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需加盖社保机构公章。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应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和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

解读:对于公司用工情况的反馈,一般针对存续期限较久且近期未发行产品的管理人。中基协会关注管理人长期不展业但突然备案基金的合理性,并借此核查公司运营状况。回溯2年的社保记录、工资流水,以此提醒各管理人要持续关注公司运营的合规性,避免因追溯历史材料而影响展业规划。

(五)办公场地

反馈:管理人是否有独立、稳定的办公场所,并上传房屋租赁合同。

解读:部分管理人存在频繁变更办公地址或者未及时更新在AMBERS系统登记的实际办公地址,导致被中基协认定为失联的情形。管理人需高度关注信息更新后在中基协系统同步的问题。

(六)财务状况

反馈:管理人相关资金能否覆盖一段时间内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并上传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解读:中基协关注管理人的资金情况,是否具备充足的资金运转能力。如果管理人存在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未来6个月运营开支的,需提供如何满足后续运营要求的说明。同时,管理人需考虑是否增加实缴出资(涉及变动,则要满足最低1,000万实缴出资)。

(七)专业化经营

反馈:请管理人提供近5年的公司资金流水,公司资金流水需由银行盖章,并出函梳理流水中往来频繁(三笔及以上)的交易以及单笔金额较大(超过10万元)的交易,详细说明具体交易情形。

解读:中基协关注管理人是否坚持专业化运营。如果管理人在过往经营中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无关的业务,如借贷、投资咨询等,需详细解释发生该类业务的原因及合理性。

(八)展业合理性

反馈:长期不展业且近期新备案基金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后续展业计划等。

解读:中基协主要关注管理人在长期不展业情况下突然备案基金,所备案的基金是否与公司发展相匹配,以及未来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展业计划问题。对此,请管理人慎重考虑备案基金的合理性和未来发展规划。

三、律师建议

首先,全面了解私募基金新规的指引方向,根据监管要求确定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尤其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条款细化的内容要求,建议管理人与托管方/专业律师共同对照并修改。

其次,对于长期未展业但近期备案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建议先对公司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过往的展业情况合规、且发行新产品具有合理理由和明确的发展计划,再着手推进备案工作。

四、结语

自2023年5月1日后,私募行业已进入去存量的时代,无论是管理人登记还是新产品备案都呈现出趋于严格的形势。在此背景下,存量管理人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管理人资质,呵护羽毛,持续关注监管动态和自身运营的合规性。

最后,借用丘吉尔在《至暗时刻》中的名言与君共勉:成功不要紧,失败不致命。拥有继续前行的勇气,才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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