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9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实操要点解析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近期成功协助北京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变更,助力管理人满足合规要求。

尽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有着明确的自律规则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存在较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笔者团队经由此次项目,了解到中基协对于较多实务问题的窗口指导意见,将通过本篇文章一一总结,以期与同行业进行交流。

01、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前置条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重大事项变更均需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履行变更手续。因涉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中基协将参考新设管理人对机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公司及人员内容较多,需提前准备。笔者建议在管理人有相关计划之前就联系基金律师提前做好筹划。

针对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的管理人,除需满足新设管理人的各项要求外,管理人还需保证在变更之日前12个月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自变更之日前,3年内未曾发生过实际控制人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有变更的,需如实向中基协解释原因,中基协将做出综合判断)。

另,笔者接触到不少管理人,原持股50%以上的大股东转让部分股权后,剩余持股比例低于50%,但实际控制权不变,即仅控股股东发生了变更。对此,中基协的意见是需要出具针对控股股东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02、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基本要求

(一)名称及经营范围

如管理人名称中仍含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在变更实际控制权的同时,需要将名称调整为含有“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应该包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不得包含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特别是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投资咨询”。

一般而言,如果股权变更的同时需要进行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工商部门会将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变更前置,变更完成后再进行股权变更。但是,由于不同地区办理时限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为满足中基协关于30个工作日的规定,笔者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实际控制权变更前提前了解办理流程。

(二)保持专业化运营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根据笔者团队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变更中的实务经验,此处的“专业化运营原则”,不仅要求未来展业计划满足专业化经营,还要求历史经营过程中实际开展的业务也必须满足专业化经营。此项要求涉及比较繁重的核查任务,因此,为满足中基协关于30个工作日的规定,笔者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早开始准备。

(三)股权架构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简称《登记指引2号》)第二条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无合理理由,不得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

同时,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简称《登记指引1号》)第六条的规定,在不存在豁免情形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和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份额的股权,最低要求为所持有的股权合计实缴为200万元。

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的,必然会涉及股权架构的变更。因此,笔者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前考虑中基协自律规则中关于股权架构方面的要求。

(四)实际控制人

1. 实际控制人认定

根据《登记指引2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基协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认定实际控制人:第一种是持股50%以上;第二种是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第三种是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

笔者团队在北京某私募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变更项目中,拟通过第二种方式将第二大股东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但在实操中,中基协对此难以认定,其仅接受认定第一大股东作为实际控制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也需要和第一大股东共同签署。

2. 实际控制人经验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经验。中基协又进一步在《登记指引2号》第九条、第十条对可认定的工作经历进行了细化规定。简而言之,中基协认可的实际控制人工作经验需要满足“正规金融机构高管岗位或者实际进行投资管理”的要求。

总体而言,中基协对于实际控制人经验的要求较高。笔者建议,拟进行实际控制权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前提前对实际控制人候选人的工作经验进行核查,以提高变更成功的可能性。

(五)高级管理人员

1. 高管经验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此处中基协认可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与实际控制人的工作经验基本一致,均需要满足“正规金融机构高管岗位或者实际进行投资管理”的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简称《登记指引3号》)第六条的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应该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风控经验。中基协认可的风控工作经验较其他高管而言较为宽松,只要是在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合规管理、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的工作经验均能得到认可。

关于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工作经验,虽在规定上较为宽松,但在实操中,有一点需引起注意:如果合规风控负责人曾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中基协对于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会有一定要求,通常要求曾供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以此确保合规风控负责人确实有实质性的风控履职经验和能力。

2. 负责投资的高管业绩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登记指引3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于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业绩方面的要求。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投资负责人的业绩要求是: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投资负责人的业绩要求是:近10年内至少主导过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累计投资基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通过IPO、股权并购或转让的方式成功退出。

根据笔者团队的实务经验,中基协虽未针对业绩表现做出明文规定,但在实际审核过程中,投资业绩较差的高管,会存在被中基协要求做出说明的可能。

03、总结

笔者团队通过顺利承办北京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变更一案,再次对中基协颁布的规定及窗口指导意见进行了梳理。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权变更具有时限紧、核查事项繁杂、变更流程复杂、监管要求严格等特点。笔者建议,拟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权变更的机构应寻求专业人士的有效协助,以促使实际控制权变更的高效、顺利完成。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