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系列文章之综述篇——证券全流程刑事风险及合规路径探析
编者按
总述:随着我国金融领域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关于证券类犯罪行为的规制也在逐步完善:
空白阶段:1979年《刑法》对证券类犯罪的规定尚属空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90年代初期沪深交易所成立后,市场出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乱象,1993年,我国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首次对证券发行、交易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当时针对资本市场的违规操作缺乏刑事规制手段,仅能通过行政处罚规制。
起步阶段:亚洲金融危机后,防范金融风险成为国家经济治理重点,证券犯罪刑事立法空白在此阶段得以填补,1997年《刑法》在《证券法》尚未颁布的情况下,率先增设了内幕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罪名,初步构建了打击证券犯罪的刑事体系。此后,通过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将期货犯罪纳入证券犯罪条款,实现证券、期货犯罪一体化规制。
罪名细化阶段: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后,万福生科、绿大地等财务造假案频发,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由此暴露原罪名体系对控股股东、中介机构追责不足的问题。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前述相关罪名进行了调整。
重刑及与注册制衔接阶段:随着2020年新《证券法》的颁布,资本市场进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注册制时代,为保障和衔接注册制配套制度的落地,相关刑法罚则也相应提高。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刑期与罚金幅度(如欺诈发行罪最高刑期从5年提至5年以上,罚金从募集资金1-5%提至20-100%),扩大追责范围(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犯罪的刑事责任),并严惩中介失职(保荐人、会计师、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5-10年)。
202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均强调从严从快从重打击证券犯罪。
证券犯罪与其他种类犯罪具有明显不同。首先,证券类犯罪在办理过程中通常由行政部门率先介入而后由公安机关将证监会的案卷材料作为证据的一部分移送审查起诉,由此衍生出此类案件首要面临复杂的行刑衔接问题。其次,证券犯罪环节较多,各环节涉及主体不同,发行环节除发行人外还有中介机构,交易环节还涉及到证券交易所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刑事风险,不同主体之间除了在同一罪名中有主从之间的区别外,还各自涉及不同罪名,各主体的合规重点存在差异。再次,证券类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众多且更新速度较快,如何协调各位阶规定条文之间的关系,需要专业判断。此外,证券犯罪通常涉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由于体量庞大,企业刑事风险的出现潜伏期较长,一旦发生又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大背景下,本系列文章拟对证券从发行、上市到交易的各环节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进行详细分析,进而为实务层面各主体的行为提供有效指引。
为便于理解,下图介绍了上市各个阶段可能涉及到的刑事风险。
有鉴于此,我们本系列的文章目录概括如下:
文章目录
01、证券发行篇
证券发行篇(一):法律边界——企业及中介机构如何避免触刑
证券发行篇(二):辩护策略——关键点与证据突破
证券发行篇(三):实务解读——刑事风险变化及量刑趋势
02、证券上市篇
证券上市篇(一):案例警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刑责逻辑
证券上市篇(二):法律红线——企业常见犯罪剖析
证券上市篇(三):预防攻略——上市环节刑事风险防范
03、证券交易篇
证券交易篇(一):法律解读——刑事风险全解析
证券交易篇(二):合规指南——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证券交易篇(三):辩护实务——关键点与成功策略
04、二级市场篇
二级市场篇(一):风险提示——场外配资涉刑问题研究
二级市场篇(二):辩护实务——场外配资业务辩护策略
二级市场篇(三):复杂金融产品运行机制及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