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员工要求返岗,用人单位如何平衡风险与合规?
引 言
在企业用工管理实践中,员工因重大疾病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的情况并不罕见。如何在尊重员工健康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生产安全与法律合规,是企业管理者面临的现实挑战。本文结合一起真实案例,对法律风险、司法实践及操作路径进行分析,以期为用人单位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
01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一名从事重体力劳动岗位的员工A,工作地点在江苏省,工作年限为16年,2025年底员工A突发重大心脑血管疾病,经过手术治疗及术后数月休养,身体状况有所恢复。现员工A即将结束病假,希望尽快返回原岗位工作。
但甲公司判断员工A身体状况远未完全恢复至手术前水平,认为其无法胜任原岗位的高强度体力劳动,甲公司出于安全和健康风险考虑,对其返回原岗持审慎态度。
公司与员工之间就是否能够返回原岗位工作产生了实质性分歧,如何妥善解决这一分歧引发了几个核心问题:包括医疗期内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通过调岗、体检或劳动能力鉴定合法安排岗位?企业应如何平衡法律风险和人文关怀?
02
医疗期
(一)医疗期的概念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依法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法律上的“解雇保护期”,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一般性解除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其核心是“不得解除”的时间边界。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解除,依法需支付2N的赔偿金,同时还需支付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和医疗补助费等。
但如果医疗期已满,则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2]的规定,在满足基本前提下支付N+1的补偿金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详见本节第(三)部分。
(二)医疗期的计算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3]的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以员工A为例,其在甲公司工作了16年,其对应的医疗期应当为18个月,目前实际请假约7个月,尚未届满,因此甲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需赔偿2N。
(三)若医疗期满,企业单方解除需满足哪些条件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上述法规,尽管医疗期满后单位可以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在解除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和流程:
1.与员工确认或通过医院证明判断员工是否能够继续从事原工作。
2.确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后,单位向该员工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1)如用人单位未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则无法认定劳动者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因此这一步骤无论如何不能省略。
(2)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另行安排工作时,需确保新岗位的合理性,包括新岗位内容、劳动强度、薪酬等应与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医生建议等相适应,且调整应当遵循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整体待遇不应明显低于原职位。
(3)有条件的情况下,单位还应向员工提供多个不同的岗位选择。
3.调岗后,如员工仍不能从事新岗位或明确拒绝,单位才可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四)医疗期满后单位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的经济责任
1.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4];
2.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5]);
3.员工经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依法增加相应比例[6]);
4.相当于N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7])。
03
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8]规定,员工非因工致残或患病经治疗,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复工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
以本文首的真实案例为例,即使假设医疗期已满,该员工A的身体状况也远未达到劳动能力鉴定一至四级的水平,公司也无法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该路径在本案中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04
常见问题
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往往比法条规定更复杂,以本文首的真实案例为例,员工A身体状况虽未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但甲公司判断员工A身体状况已不能适应原重体力劳动岗位,且公司也客观上无法安排工资待遇水平与原岗位接近的替代性岗位。员工又坚持要求返回原岗位工作,公司如何恰当应对就成了对公司管理者的考验:
(一)公司是否可以通过签协议的方式免责?
不可以。如果员工回原岗位工作后死亡的,用人单位无法通过预先签协议的方式免责,此类免责条款通常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死亡一般会被认定为工伤/工亡,公司需承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108万元)、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涉及的金额巨大。尽管工伤保险、商业保险通常可以覆盖大部分损失,但也不能排除由于公司存在所谓管理过失(比如未提供安全措施、未提供培训、未提供防暑降温措施等等)需承担部分民事责任的情况。此外,公司还可能面临行政调查甚至行政处罚、家属的纠缠、不良的社会影响等隐性损失。
(二)公司能否通过医院检查的方式解决?
公司可以根据正规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和医生的医嘱合理调岗,如果医嘱建议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公司可以调整到相对轻松的岗位,并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观察期,承诺将来体检完全正常后可以返回原岗位工作。
参考案例:(2018)苏1191民初1736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在2016年9月19日突发疾病治疗结束后,于2017年11月26日回到华东制罐公司上班,因医嘱建议不能熬夜、不能从事繁重体力劳动,而原岗位需倒班,故在华东制罐公司征求了原岗位员工均不同意王某在该岗位上长白班的意见后给予王某调岗的意见合理。华东制罐公司将王某的岗位调整为文员,王某对此有异议,应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但王某坚持复岗,不同意变更岗位,且又不配合履行相关复岗义务,故华东制罐公司单方通知王某待岗,并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王某认为华东制罐公司违法通知待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2022)粤0115民初9492号
三雄公司提交的工作录像记载模具主任的工作内容为修复模具,具体工作过程为搬动模具、拆卸、放置机床打磨、安装。邱某在仲裁时对工作录像予以确认,并确认模具为钢制品,整件重量较重,由此可以证明该岗位的工作强度较高。邱某被诊断为脑梗死(脑中风),发病初期伴有肢体乏力的症状,虽然经治疗其肢体无力的症状已消除,但是在仲裁庭审中邱某自述现仍需服药,对比患病前的身体状况已恢复7至8成。三雄公司依据模具主任的工作强度与邱某的身体恢复情况,认为邱某暂时无法胜任原岗位系合理的;其次,三雄公司基于对邱某身体健康与生产安全的考虑,安排其到普工岗位工作并承诺3个月后调回原岗位,三雄公司作出的决定不存在针对性与惩罚性。邱某主张三雄公司违法调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再次,三雄公司合法调动邱某的工作岗位,根据薪随岗定的原则,邱某在普工岗位应领取与之对应的待遇,邱某向三雄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本院对邱某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三)公司能否强制患病员工离岗休病假?
公司不可以强制员工休病假,强制员工休病假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N个月工资的补偿。
参考案例:(2022)苏02民终2850号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而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提供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均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本案中,2021年1月15日新三洲公司禁止张某进入厂区提供劳动,强行指令张某待岗休病假,该行为无法律依据亦无正当理由,且该行为违反了新三洲公司应当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侵犯了张某的劳动权利,该指令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劳动者对此沟通、协商无果,即通过协商等行为无法阻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新三洲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84571.76元。
05
本案的解决路径
本案中,由于员工A医疗期未满,且病情并未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但公司出于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角度考虑,认为员工如果返回原岗位从事重体力劳动,存在伤病甚至死亡的风险。针对该情况,公司缺少足够的强制力手段,只能通过更加审慎、柔性的方式才能既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也免除公司自身不必要的损失,除调岗外,公司还应做好以下应对:
1.如员工拒绝调岗仍要求返回原岗位,公司应做好与员工的书面沟通,充分提示相关健康及安全风险,并明确系员工自愿要求返回原岗位工作。同时建议留存沟通记录以备后续举证。尽管这并不能减少公司的法律责任,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不良事故发生后公司面临的道德压力。
2.按实际工资为基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3.根据实际情况购买必要的商业险,如意外险、安责险等。
06
结 语
从案例和法律规定看,企业处理员工生病问题往往面临诸多“制度性约束”,不能强制员工休病假、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调岗权利受限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的管理策略应更多依赖审慎沟通、合理调岗及合规程序设计,以实现风险控制与人文关怀之间的平衡。
脚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
[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8].《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