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4

加州公司的出资问题简析

我们在先前的文章中,介绍了美国公司的常见类型。接下来我们讨论的是,在注册一家公司(Corporation)后,在加州法下要如何规范地对公司进行出资。

01 货币和其他出资形式

加州公司法(California Corporation Code “CCC”)409条a款规定,现金、劳务,已经为公司提供的服务(未来将会提供的服务不构成有效的对价),对公司债务的免除(即债转股),或者其他为公司提供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包括债权或者知识产权等),都可以作为出资(即股份的对价)。

对于由股东出具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原则上是不可以作为股份对价的。除非有足够的担保(拟获取的股份本身不能作为这里的担保);或者在内部员工激励的情形下,允许内部员工以分期付款、本票或者薪酬抵扣等方式支付股票的对价。

虽加州公司法允许较为开放的出资形式,但根据其需求,公司也可以对其所能接收的出资形式进行限缩。在默认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对公司接收的出资形式进行不时的决定和修改。但如果公司章程明确将此项权力赋予股东,则应由股东会进行决议。

02 非货币出资形式价值的确定

若涉及到非现金出资,则需要对出资物的价值进行确定。加州公司法409条e款规定,董事会应以决议的方式确定非货币出资物的公允价值(fair value),并且该项职权属于董事会的专有性权利,不能由股东会代为行使。

加州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应如何对非货币出资物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实践中,一般参考市场化的合理标准即可,在较难评估时,也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辅助董事会作出决策。

除非有欺诈的情况,否则董事会对非货币出资价值的判断是终局性的。董事在此过程中所作出的决策,也相应受到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ement rule)的保护。

03 股东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和相应诉讼程序

加州公司法410条规定,股东有义务向公司支付股份的完整对价。该对价原则上应在股份发行之前或者在股份发行的同时向公司支付,除非该股份是根据加州公司法409条d款所专门发行的分期支付对价股份(partly paid)。

若股东未按照约定向公司出资,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向其支付完整的股权对价。同时,公司董事,基于对公司的信义义务,也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代表公司采取法律行动。

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根据加州公司法414条的规定,任何债权人都不得直接起诉股东,要求其就尚未缴清的股份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除非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对公司获得终判决,且在执行该判决时,公司无力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

2.或者执行程序将毫无意义(例如公司已破产清算、解散等,形式执行已不可能)。股东补充缴纳的出资,通常情况下是直接支付给公司(而非直接向债权人支付),以作为股东出资的一部分。在特殊情况下,若公司已破产或不具备运营能力,法院根据加州公司法414条b款,可指定接管人接收这笔资金,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分配。

实操中,和中国不同,加州公司的股东出资情况并非公开可查询的信息。债权人通常需要在诉讼中通过证据开示程序,获取公司章程和缴款记录等,来判断个别股东是否存在出资未缴足的情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