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逮捕前,律师全面、安全、有效会见的工作要点
前 言
在提请逮捕前,基于在有效会见中了解案件的实体信息,律师应就刑事诉讼程序、权利义务与嫌疑人进行沟通,在体现律师“陪伴价值”的同时,防范该阶段高发的执业风险。
1 就程序、权利及其他事项的沟通要点
(一)告知嫌疑人权利的必要性
尽管在司法机关办案中,会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嫌疑人权利与义务。或因各式各样现实原因,可能导致嫌疑人没有透彻理解他的权利。所以律师要就嫌疑人的权利与义务,向他本人作出解释及说明,重要的部分应当予以重点提醒。
(二)解读后续可能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
建议律师以具象化的方式向嫌疑人介绍刑事诉讼流程,方便嫌疑人理解。尤其对于近期可能发生的诉讼程序,要进行具体解读。具体沟通方式,可以参考与家属沟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
(三)了解侦查程序合规性
律师要从嫌疑人处了解侦查的实际情形,比如嫌疑人接受的讯问是否合规。因为违法侦查程序会直接影响相关证据是否是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律师要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若发现存在应反映的侦查操作,善于运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来开展程序辩护。
(四)了解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
律师要通过与嫌疑人的沟通,了解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以加强嫌疑人对于律师的信任,建立正式委托关系。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越近,越容易实现嫌疑人的委托。
(五)了解生活状态、思想状态等
律师要侧重了解嫌疑人在羁押之后的生活状态、思想状态、心理需求、顾虑及挂念等。律师要学习一些心理咨询的知识,安慰他、开导他,向他提供情绪价值,让他在羁押期间能够对家人、对未来、对生活还寄予希望,坚持而不放弃。
(六)对其家庭及其他个人事务的沟通
律师要了解嫌疑人对家庭和其他个人事务需要交流的信息及交办的事项;尤其是对家有特殊人群的嫌疑人,比如,家中有老人、幼童、病人等,要充分了解他的所思所想,帮助他与家人沟通并处理好个人事务。
(七)征询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
经过前期律师对案件实体信息的分析及诉讼程序的解答,嫌疑人对律师的信任逐步建立。此时,律师去问询嫌疑人是不是愿意聘请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是相对合适的。
2 会见时律师应避免的法律风险
(一)告知会见时不被监听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与嫌疑人无话不谈,律师应避免在会见时与嫌疑人的谈话可能引发不利于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后果。律师在会见时提供咨询意见,首先需要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同时也要提醒当事人谨慎地提出咨询问题。比如,律师要告知嫌疑人:你如果当前仍有顾虑的话,向律师陈述的信息自主决定;如果除了公安机关目前侦查涉及到的罪名之外,还有尚未被公安机关侦查到的余罪信息,你不必向律师陈述。否则,如果律师会见中与嫌疑人无话不谈,一旦产生了对嫌疑人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二)不教嫌疑人、被告人如何供述
律师只能向嫌疑人、被告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让其根据法律的规定,自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而不可教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具体供述。如果律师教唆作虚假供述,律师将被投诉、处罚。
(三)依法回答咨询问题的原则
律师回答嫌疑人问题的原则,是基于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基本法理等,不引导、不唆使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辩解。
当嫌疑人、被告人提问如何接受讯问时,比如“我应该如何供述”、“这个我可以隐瞒么”、“如何供述对自我有利”时,建议律师以前述原则来回答较为稳妥,比如“这涉及主观方面的认定,就主观方面的认定,法律规定如何、司法实践倾向意见如何……”;“这涉及证据证明力的问题,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把握的原则是……”。律师回答嫌疑人问题,要向嫌疑人释明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法律原则、基本法理等,让嫌疑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行选择供述的内容,不能直接教嫌疑人如何供述。
(四)面对嫌疑人不合规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鉴于律师会见后,会与家属互通嫌疑人羁押的基本情况。不可避免,嫌疑人可能会借律师与家属在会见后的沟通,要求律师传递涉及案情的信息,甚至用非常隐晦的语言来让律师传达相关信息。律师要有风险意识,主动辨别嫌疑人要求传递信息是否涉及案情,以避免可能导致串供、隐匿证据、毁灭证据的后果。再如,会见时不能让嫌疑人签署可能促成其转移财产,转移赃款赃物,隐匿、毁灭证据的材料。
总之,面对嫌疑人会见时提出的不合规的要求,律师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提醒其相关法律风险。
3 沟通中律师应体现陪伴的价值
(一)除做好辩护工作外,律师在会见中提供心理支持
对于被羁押的嫌疑人,未知是最大的恐惧。我们提倡在除做好基础的辩护工作外,律师在会见中要给予嫌疑人足够的心理支持。在接案时,可以把律师陪伴的价值充分提示给潜在委托人。律师接受委托的可能性也会更高。
以团队办理的一个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为例,在某电信诈骗案件中,委托人系男性、被羁押、有未婚妻。在他被羁押之前,未婚妻刚刚查出来怀孕。他羁押后非常忐忑。因为他担心的不单是未来刑事诉讼程序追责,更担心的是未婚妻是否等他服刑出狱,未婚妻对孩子去留做怎样的决定。在会见了嫌疑人之后,我们了解到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有较大可能性被认定为从犯,并对于未来可能受到的刑罚进行了预判;同时我们让他未婚妻了解到即使判实刑,他的刑期也不长。在此分析下,未婚妻表示愿意等着他,愿意孕育孩子出生并先行独自抚养孩子。当我们把他未婚妻的决定带回给他时,他终于笃定了下来。我们陪伴这个家庭走过了对他们而言艰难的一段日子。结合后续扎实的辩护工作,他最终被判处缓刑,一家人得以早日团圆。这个案例很好的诠释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除专业辩护之外的社会价值。
(二)律师应充分发挥亲情纽带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期间,律师是被羁押的嫌疑人与家属之间的亲情纽带。我们要做好亲情的转达,满足嫌疑人生活、心理上的需要,给与嫌疑人必要且充足的社会心理支持,让他在羁押中不放弃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