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06

投资协议核心条款解读(五)——保护性条款和知情权

作者:蒋楚天

01 引言

在PE/VC项目中,投资人作为小股东,通常不会直接参与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为平衡投资人与标的公司、创始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投资人作为股东的核心利益,保护性条款和知情权被广泛约定于PE/VC项目的交易文件中。

02 保护性条款

1.基本概念

保护性条款又称重大事项否决权,是指特定股东(主要是投资人)或其委派的董事对标的公司的特定事项享有否决权的条款。其核心在于通过限制创始股东的决策权,防止因信息不对称或控制权滥用导致投资人权益受损。

2.法理基础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层面的表决规则既给出了基础性规定,也赋予了公司自治空间。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其他事项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均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

董事会层面,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一人一票的基础上,结合法律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基本分工,公司可以自主设计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即投资人可以将特定事项纳入董事会一致通过的范围。

3.设计目的

设计保护性条款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平衡投资人与创始股东的表决权差异,投资人不仅持股比例较低,且通常不会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保护性条款有助于投资人对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约束,避免创始股东滥用控制权;

(2)保障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约定保护性条款,既能帮助投资人一定程度上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也能防止因为标的公司发生重大变更给投资带来不确定性,进而间接影响投资收益。

4.核心内容

(1)否决事项

否决事项包括两类,第一类是与投资人的权利和地位有关的核心事项,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席位、员工股权激励等;第二类是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也是实践中公司与投资人谈判协商的重点,一般包括制定年度预算,预算外大额支出,超过一定金额的资产处置、担保、借贷、关联交易等。

(2)董事席位

董事会层面的一票否决权与董事席位的分配密切相关,一般情况下,董事会中创始股东委派的董事会占到多数,而少数的投资人董事席位通常会归属于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条件的投资人,此时,对于持股比例没能达到委派董事条件的投资人,可以考虑争取一个董事会观察员的席位,除无法行使投票权外,同样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及时掌握了解标的公司的经营动向。

(3)表决机制

股东会层面,一般会约定特定事项除须经一定比例表决权以上股东同意外,还必须得到特定投资人的同意,方可表决通过。此外,也存在按投资人之间的相对持股比例计算,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表决权后,方可通过某些重大事项。

董事会层面,同样可以约定经特定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同意,或经过一定比例的投资人董事同意,相关议案方可通过。

5.从创始股东角度提出的限制

(1)设置股权比例的门槛

创始股东可以要求只有投资人的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条件时,该投资人及其委派的董事才享有一票否决权,如果该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因后续融资被稀释,或因部分退出而降低,且低于约定的门槛条件,则自动不再享有一票否决权。

(2)限制投资人董事的席位

如前所述,可以通过限制投资人委派的董事人数,以保证创始股东委派的董事占多数席位。以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为例,可以约定只有持股比例最高的前两位投资人,方可有权委派董事。

(3)约定动态调整机制

建议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变化,如达到一定的里程碑事件后,对现有交易文件中约定的保护性条款进行调整,避免投资人在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过多干预,实现投资人利益和管理层自治的平衡。

6.示范条款

(1)股东会层面

股东会由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其中第【】项事项由代表【2/3】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其中应至少包含【】的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由代表【1/2】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通过::

i.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权、股份或其他公司证券、进行任何股权融资、股权回购、或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投融资事务;

ii.公司分立、合并、被收购或出售、其他导致公司【】%以上资产被处分、转移或任何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交易;

iii.公司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iv.对投资人的权利或有利于投资人的约定作任何形式的修改、变更或删减;

v.修改公司章程;

vi.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构成及董事任免方式;

vii.制定或修订任何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

viii.对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实质性变更;

ix.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

x.审议批准预算外公司购买、出售(含处置)、抵押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或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重大资产;

xi.审议批准预算外公司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或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借贷行为或对外担保;

xii.审议批准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各方的近亲属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进行任何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或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交易,或任何其他可能导致向上述各方输送或转移公司利益的交易;

xiii.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xiv.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xv.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xvi.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层面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需要董事会议决的事项由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1/2】以上董事通过决议。但以下事项(“董事会特别事项”)中第【】项应获得包括【】董事在内的【1/2】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可实施:

i.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重大资金使用计划和投资方案;

ii.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iii.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iv.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v.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vi.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vii.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viii.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ix.对会计制度和政策作出重大变更;

x.决定公司预算外单笔金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万元或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以两者孰高为准)的对外投资;

xi.决定公司预算外单笔金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万元或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以两者孰高为准)的购买、出售、抵押重大资产交易;

xii.决定公司预算外单笔金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万元或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以两者孰高为准)的借贷行为或对外担保事项;

xiii.决定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各方的近亲属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进行的任何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万元或不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以两者孰高为准)的交易;

xiv.制订公司收购、兼并或破产的方案;

xv.制订公司预算外的对外融资(包括贷款、借款等)的方案。

03 知情权

1.基本概念

广义的知情权包括信息权和检查权,是指投资人了解和获取公司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并对公司开展财务和业务检查的权利。

2.法理基础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投融资实践中,投资人一般会在法定知情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标的公司提供财务数据、经营状况等更为详尽的信息,并明确材料类型、提供时间和频次。

3.设计目的

和保护性条款相类似,知情权条款的存在主要有以下两个目的:

(1)有效平衡与创始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投资人通过行使知情权可以及时了解公司真实、准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以便定期评估投资风险,作出合理决策;

(2)投资人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资料,监督公司规范运营,督促创始股东遵守交易文件的约定,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行使检查权,防止出现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4.从创始股东角度提出的限制

鉴于知情权本身就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实践中基本不会将其与投资人的持股比例挂钩,从创始股东的角度,可以考虑通过以下两点加以限制:

(1)保密义务

在交易文件中,要求投资人对其通过行使知情权获取的公司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考虑针对高级别的保密信息,额外签订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2)竞业限制

如果投资人(以产业投资人居多)自身从事的主营业务与标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可以限制其获取的保密信息范围,如果投资人同时投资了同行业的多家公司,标的公司同样可以对此作出限制和进一步的约定。

5.示范条款

(1)公司应按如下约定向投资人提交以下信息资料:

i.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三十日内,提供未经审计的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准备的季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季度报告;

ii.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一百八十日内,提供董事会认可的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出具的年度合并审计报告及年度合并经营情况报告;

iii.在每年度结束前三十日内,向董事会提交集团公司下一年度的营运计划、财务预测和投资计划的预案;

iv.公司向政府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对公司运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或新三板挂牌,以及关于重大行政处罚、调查、诉讼的材料);

v.投资人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信息。

上述财务报表应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2)股东有权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对公司的财务账簿和其他经营记录进行审查,并有权咨询公司顾问、员工、聘请的会计师及律师。

04 结 语

保护性条款和知情权相辅相成,都是保障投资人利益的核心机制,既赋予投资人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也为投资人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基础。具体交易中,各方应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结合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经营规模、治理结构等因素,合理设计相关条款,为后续合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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