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6

法定代表人之问:我是谁?从哪来?到哪去?

引  言

现代公司制度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天然的对外代表人员,可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将直接影响公司治理,对于公司经营尤为重要。新《公司法》回应了此前公司治理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顽疾”,并针对性地作出了一系列修订,其中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辞任和变更后事项的相关问题。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即将正式生效实施之际,本文拟针对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选任、辞任和变更”的相关条款进行简要分析解读。

一、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辞任

01、法定代表人的选任

旧《公司法》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以及经理担任,而根据新《公司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范围明显扩大。

此处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非旧《公司法》项下的“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而是指执行公司事务的公司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事务的)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立法原意虽然旨在强化法定代表人实质性地参与公司治理,避免“挂名法定代表人”。但笔者认为,随着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人员范围的扩大以及更换程序的简化,本条在保护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权益之余,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局面和挑战,相信会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与本条规定衔接,笔者拭目以待。

02、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相较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新增了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规则,直接规定为第10条第2款,相配套的规定,则是在第46条第7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按照第10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但本质上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单独设立的职务或职位,而是依附于“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之职务“。如果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则自动视为辞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结合第4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需要记载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不再需要记载“法定代表人”(即其姓名)。这就意味着,公司法定代表人辞任的,不再需要同步修改公司章程,也更加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行为系单方法律行为,即,辞任的通知送达到公司便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公司同意或者批准。

需要说明的是,本款虽然充分尊重了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意愿,并且将大量减少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就变更法定代表人所产生的各种诉讼。但实质上对公司内部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公司在章程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作出具体并且符合自身实际需要的系统性安排。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10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第46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登记程序

实务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形:(1)原法定代表人主动辞任;(2)原法定代表人被公司解任;(3)原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董事或经理职务。

实践中,当出现前述第(2)种情形时,一般是公司股东之间出现争议或分歧,引发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是诉讼的高发领域。股东会决议免除原法定代表人高管职务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且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而导致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此导致公司治理僵局,并引发公司变更登记等系列诉讼。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2年3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作出规定明确,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但囿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口径上存在不一致,僵化适用法律,由此衍生出大量行政诉讼(参见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云0303行初143号)。

为此,本次新《公司法》第35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待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将有效解决过往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中的“相互推诿”,为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的程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引,从而有效减少公司治理僵局的发生。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35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

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少数”,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选任、辞任、和变更等条款作出了系列重大修改,并且要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水平。我们建议企业主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就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作出个性化安排,避免出现公司僵局,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参见李建伟:《公司法评注》,2024年5月第1版;

2.参见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云0303行初143号


作者 | 张放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与见解,不构成对法律条文的正式解释,亦不代表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的官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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