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1

以案说法: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司法保护规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犯罪预防始终在重要位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均体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涉罪问题的谨慎态度与人文关怀。其中明文规定,在处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于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时,要妥善平衡处罚与教育,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以引导其走向正途,重塑人生为主要内容。这样的立法精神,彰显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宽容与挽救之意,也体现对法律尊严的捍卫。本文将深入探讨实务经验及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工作的深远影响。

下是笔者精心挑选并整理的12个司法裁判实例,凸显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中所坚守的司法保护规则,旨在保护、挽救未成年人。

一、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容但不纵容

吉某聚众斗殴案(不满14周岁)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吉某与他人在网吧发生矛盾,相约携带木棍、砍刀等工具互殴,造成多人受伤。吉某作为纠集多人斗殴的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实刑。

校园暴力问题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严重违法,存在广泛不良影响的犯罪首要分子,应充分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虽然要教育,但首先需给予严厉惩戒,让其明白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宽严相济,从而以强力手段改变未成年人思想观念,达成挽救的效果。

——安庆法院,2022年

二、未成年人恶作剧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李某故意杀人案(15岁)

[裁判要旨]

李某与同伴河边玩耍时,推搡同伴,导致同伴溺水,前去救援的另一名同伴也不幸遇难。

法院审理时认为,李某因索要糖果未果心存报复,想要恶作剧,但其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同伴溺亡的后果,却仍将其推入深水区,对损害后果持放任态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量刑十一年。

未成年人虽然心智和行为尚未成熟,但对性质极为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恶劣案件,也不能任意放纵,可给予严肃处理。

——河南南阳市人民法院,2024年

三、对从犯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但仍可能面临较长刑期

夏某某等人运输毒品案(16岁)

[裁判要旨]

被告人夏某某指使未成年人刘某(不满16周岁)运输毒品;刘某又邀约未成年人钟某某(16岁)参与,在夏某某的安排下,刘某实施了接取数量巨大的毒品并运输的行为,钟某某实施了联系运送毒品车辆以及接应毒品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行为极其严重,且利用未成年人运输毒品,决定执行死刑。未成年人钟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同案中,数额足以判处死刑的运输毒品数量的未成年人仅获刑十一年,充分体现了法律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认识水平、挽救可能,给予充分考虑,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但由于所构成犯罪行为较为严重,依然面临较长刑期。

——云南高院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

四、撤销监护权,断绝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万恶之源

异地剥夺监护权案(7岁、8岁)

[裁判要旨]

眭某等三人组织多名不满十岁的未成年人窃取商店财物。检察机关介入后,发现涉案儿童多次因偷盗行为被遣返原籍,父母又再次将其送至犯罪团伙,甚至传授犯罪手法。检察机关遂向当地政府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其责成相关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后社会救助站起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涉案儿童父母监护权并指定监护。

不良的家庭氛围是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异地剥夺监护权,为孩子谋求一劳永逸逃离犯罪团伙的命运。撤销监护权已经成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利器。

——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2018年

五、干预心理危机,帮助未成年人重拾生活信心

小朱盗窃案(17岁)

[裁判要旨]

江苏淮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小朱涉嫌盗窃一案过程中,得知有关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时不慎泄露案情,导致村民另眼相看。小朱不堪重负,喝农药歧途自杀。检察机关选派专人配合心理咨询师进行疏导干预,并定期走访。随后,又根据案件情节,采用帮教措施,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打消了小朱的思想顾虑。

未成年人涉罪后,心理状态发生明显变化。司法机关办案时也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开展教育和帮扶措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同时,从本案也可以充分看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与心理健康的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8年

六、避免脱离社会,轻罪依法适用缓刑

王某等人诈骗案(不满18岁)

[裁判要旨]

王某等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构的招聘职位,未成年人张某应聘进入公司。公司实际业务是电信诈骗。工作过程中,张某发现存在虚假情况,但在经济诱惑下,仍然实施了诈骗。

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衡量了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正确引导可能,对主犯判处实刑,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

对于涉罪未成年人采取教育为主的方针,需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给予其教训的同时,不使其过度脱离社会,对情节较轻的犯罪,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

七、司法建议书助力校园霸凌处置

校园殴打治安管理处罚案(不满14周岁)

[裁判要旨]

三名初中生打乒乓球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其中一人颅脑损伤。公安局接警后,立案为治安行政案件,后转为刑事案件,又因施暴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未作进一步处理。

受害人家属以公安局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召开听证会后向县公安局及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协商解决受害人教育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

本案中,法院平衡了未成年施暴人与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以司法建议书的方式明确各行政单位的义务,避免相互推诿,从而形成合力,切实解决校园霸凌案件中双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

八、附条件不起诉与督促监护令,促进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帮扶教育

小刚盗窃案(16岁)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小刚伙同他人三次盗取他人车内现金共1万元。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邀请社工、老师组成帮教小组根据成长经历、家庭关系、社会交往状况进行针对性干预矫治的同时,向家长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其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小刚终在校内比赛多次获奖,终顺利进入高中。

未成年人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因管教缺失形成不良习惯乃至进行犯罪。监护令以法律强制力确保未成年人监护能有效落实,为未成年人成长路径纠偏。

——青海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典型案例,2023年

九、未成年人犯罪后犯罪记录应封存,有条件的应保障返校复学

柴某某交通肇事罪(不满18周岁)

[裁判要旨]

2023年10月1日,被告人柴某某在无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未挂牌登记的电动三轮摩托车,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贾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贾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判处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依法封存了犯罪记录,并联系教育系统落实返校事宜,向学校送达《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告知书》,告知不得复印、传播裁判文书。通过犯罪记录封存及隐私保护告知书等隐私保护措施,充分保护了涉罪少年的人格尊严,避免其因犯罪历史被区别对待,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十、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

贾某某诈骗案(不满18周岁)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因参加电竞赛事需要资金,化名、虚构年龄,谎称经营新媒体公司,以刷单返利为由诱骗多人网络贷款供其使用,骗取30余万元。

审理中,法院委托社工进行社会调查,发现贾某某自幼成绩优秀,多次获得数学竞赛奖项,因父母离婚后辍学至外地,缺乏监护,可以发挥法庭教育及亲情感化作用,进行帮教。通过“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法庭教育”一条龙措施,充分发挥法律的警醒教育和亲情感化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

十一、未成年罪犯帮教机制全方位监管帮教

张某某开设赌场案(16岁)

[裁判要旨]

2013年,被告张某某受雇租用店面管理赌博机,并负责收银记账。法院审理认为其构成开设赌场罪。考虑到张某某系外来务工子女,原先因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帮教困难,一般不适用缓刑,并不公平。本案先例,探索建立了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机制,在社区矫正的同时,推荐他们到监管帮教基地的企业工作,一方面解决他们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全方位防止他们犯罪,效果良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十二、缓刑禁止令帮助未成年人矫正不良习惯

王某抢劫案(17岁)

[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成年,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涉案款、物均已返还,被告人王某所在学校愿意接收其回校继续读书,并建立监管组织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其既往表现良好,悔改深刻,具备感化、挽救的基础,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同时,为了矫正王某的不良习惯,对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监管帮教,特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

未成年人犯罪实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判处缓刑的同时,采用禁止令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帮助未成年人在健康环境中回归社会。本案中,法官同时敦促未成年人写了解救保证书,开展了社区帮教座谈会,定期听取未成年人思想汇报,为其回归社会全面护航。违反禁止令严重的,可由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撤销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在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时,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包括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令、公益诉讼、社工帮扶、犯罪记录封存、轻罪不起诉等。这些措施旨在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促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加以改正。

对于那些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的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机关也会采取严厉措施,以规制惩戒,让他们深刻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

总的来说,我国在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德禾上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委员会呼吁相关部门和法律界人士加强交流合作,共同努力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未成年健康成长。


作者 | 郭佳佳

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与见解,不构成对法律条文的正式解释,亦不代表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的官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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