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1

德禾翰通律师成功无罪辩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获存疑不捕

由德禾翰通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陈石磊律师、合伙人郑晨律师办理的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律师在委托后成功找出案件三大问题,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功变更强制措施。

坚持无罪辩护不动摇

本案当事人在被刑拘后第一时间就找到了两位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我们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尤其是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公司的运营状态后更加坚定了无罪的想法,很快便形成完整的意见与公安机关沟通,然而作为由法院移送到公安机关的拒执案件坚持要报捕,律师只能在报捕后第一时间与检察官沟通,由于决定是否批捕只有短短7天时间,律师争分夺秒多次密集与主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在始终坚持反复向检察官阐述本案确实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后,终在决定是否逮捕的最后一天给出了我们存疑不捕的决定。

基本案情

A公司是一家从事医院停车场经营业务的公司,张某某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B公司作为原告诉A公司债权债务纠纷并获得生效判决。但A公司发现B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以投资为名,行诈骗之实向B公司的实控人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查封B公司实控人价值3000万元左右的房产。2024年,C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将A公司起诉,诉讼过程中两公司调解结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A公司银行卡账户。A公司在查封后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履行了公司的其他债务。2024年5月,法院以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给予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8月,法院以A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该罪名将张某某刑事拘留。

辩护要点

1. 没有达到致使人民法院穷尽一些手段仍无法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足以达到致使法院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执行的情形,其中包括虚假报告财产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执行的、拒不交付财务或拒不迁出房屋致使无法执行的、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妨害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等采取一系列积极妨害执行的措施。由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并非消极执行就构成此罪。“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结果。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本案中B公司有价值3000万元左右的房产被查封,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待案件判决生效后能够C公司能够通过B公司的清偿执行到A公司的财产,并非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2. 公司通过支付宝、微信等转移财产的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无法履行的后果,主观上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

公司并非转移支付宝微信上的款项,而是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由于其对B公司的债权已由公安机关查封,足以覆盖C公司500万元的债务,不会造成无法履行的后果。

且该公司系以经营停车场业务为主的公司,所以其日常主要款项存于张贴在停车场处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关联的账户中,人民法院未能在执行阶段查封该公司微信支付宝账户存在一定的工作疏忽,该疏忽的后果也不应当由A公司承担。

3. 张某某尽管系法定代表人,但在公司不履行实际职务

张某某在案发时已不再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尽早变更主要是为了作为公司控告B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代表到公安机关报案,A公司与C公司诉讼之前已不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退一步讲,无论A公司是否承担拒执罪的责任,张某某都不构成犯罪。

结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长期处在坚决不立案或坚决不撤案的尴尬地位中,主要体现在被害人主动立案难如登天,人民法院主动移送公安机关后不构罪又难上加难,且由于本罪通常以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为前提,需要律师对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具有清晰地判断,无论是控告还是辩护法律关系都更为复杂。本案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律师对辩护点精准的把握,也归功于当事人第一时间寻求法律服务,为律师发挥作用争取了时间。当然,在当前取消指标考核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能积极听取辩护人意见实现检律良性也是本案成功的基础,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收获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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