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0

德禾翰通成功代理某私募基金公司处理其管理人责任纠纷系列案件

近日,德禾翰通律师代理某私募基金公司,应对多名投资人提起的管理人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并取得了驳回投资人起诉的胜诉裁定。本案一审由上海市某基层法院审理,二审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本案中,在基金合同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投资人主张管理人、代销人就案涉基金产品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系必要共同诉讼,需合并审理,并将管理人、代销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上海市某基层法院。

对此,本所律师代理管理人提出有力抗辩,主张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主管权。首先,即便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亦系因基金合同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仍应当受到基金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其次,推介人的推介行为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具有共同性,既无意思联络亦无行为交织,不构成共同侵权;再次,共同侵权纠纷并不必然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投资人存在通过添加侵权人的方式规避、架空仲裁条款之嫌。基于此,本所律师主张本案无需进行实体审理,应当径直驳回投资人起诉。

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全部核心观点,针对该系列案件,裁定驳回投资人对管理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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