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禾翰通代理某涉矿职务犯罪案,突破多重难点,实现有利结果
前 言
近日,德禾翰通上海企业反舞弊与合规业务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郑晨律师办理的一起涉矿职务犯罪案取得终审结果。案件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程序。一审法院变更检察院指控盗窃罪,改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在三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改判,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与此同时,同案部分外部人员的罪名由盗窃罪调整为非法采矿罪。
本案涉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与外部盗采人员之间共同犯罪的认定、国有公司人员职务犯罪的责任边界、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的区分,以及量刑档次和自首情节的适用等多项争议。
如何根据不同涉案人员的具体行为、主观故意及职责范围分别评价刑事责任,是案件审理及辩护的核心。案件最终对企业管理人员与外部盗采人员的行为性质及责任作出区分,对涉矿犯罪定性及国有企业内部责任划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01 案件背景
2022年初,多名外部人员筹划进入某国有矿业企业进行铁矿石的挖掘和盗采活动,凭借其曾承包过企业项目对地形和人员较为熟悉的经验,外部人员找到该矿区负责人也就是本案的当事人,表明其想在过年期间从矿上拉走一些矿石,请他帮忙,当事人拒绝并表明矿上管理严格,无法成功私下将矿石拉出,外部人员扔下几万元钱表示不用他管后离去。该外部人员在找过当事人后,又上上下下打点了矿上包括值班室、调度、护矿队、生产作业区等多达30余人,最终从矿上拉出6000多吨铁矿石并成功销售。
本所当事人系矿厂厂长,负有生产组织、安全管理及相关现场管理职责。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其事先对外部人员的盗窃铁矿石行为知情,属于共同谋划构成共谋,被指控与外部人员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且由于当事人为企业人员中职务级别最高的人员,该案在省内影响极为恶劣,面临近十年的刑事责任。
本案涉及企业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不同人员在组织开采、现场管控、运输销售及企业管理等环节中的行为和责任存在差异,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当事人委托郑晨律师担任辩护人。此后,郑晨律师持续代理该案,案件先后经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程序。
02 律师代理工作亮点
接受委托后,郑晨律师从当事人的岗位职责、涉案行为、主观故意及其与其他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入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系统梳理,并围绕犯罪定性、证据调查、因果关系、量刑档次及自首认定等问题,形成贯穿各诉讼阶段的辩护方案。
一、厘清职责边界,区分不同主体责任
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郑晨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围绕当事人是否参与盗采共谋、是否参与利益分配,以及其与外部人员是否具有共同侵财故意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首先强调当事人与外部人员没有盗窃罪的共同故意,同时从反面论证当事人属于不作为,本案不符合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盗窃罪,不作为与作为犯罪应当具有等价性,当事人的不作为与盗窃罪的既遂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同时,辩护律师结合企业内部职责分工、相关证言及管理流程,对生产组织、现场管控、安全监管等不同环节进行梳理,为进一步区分企业管理人员、一线管控人员及外部人员的行为性质和责任范围奠定基础。
二、开展实地考察,夯实案件定性的事实基础
为进一步查明涉案铁矿石的实际开采方式,郑晨律师赴案发区域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使用机械设备开采矿石与直接搬运既有矿石在作业方式上的差异。
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结合现场情况和在案证据,对外部人员是否实施了实质性开采行为进行分析。相关工作为判断外部人员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还是非法采矿罪,以及进一步厘清本所当事人与外部人员之间的责任关系提供了事实依据,外部人员如果能认定量刑较轻的非法采矿罪,对于企业内部人员的量刑也会同步减轻。
三、提出分层定性方案,论证当事人不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
在延续侦查阶段辩护思路的基础上,辩护人最初考虑过仅对当事人的行为以受贿罪进行评价的思路。但是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多名其他同案人员将厂长的作用进行夸大,且案外因素众多,仅以几万元的受贿几乎无法认定犯罪,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进一步提出,当事人的行为如构成犯罪,符合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并提供了多个其他地区类似行为的案例。
一审法院最终未认定当事人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使当事人脱离了原盗窃罪指控所对应的重刑幅度。
四、围绕证据缺口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一审判决作出后,尽管一审法院采纳了郑晨律师提出的变更定性的意见,但却作出了5年半刑期的判决,也就是适用了该罪的升格法定刑,因此郑晨律师继续代理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阶段,辩护团队围绕同案人员的犯罪定性、涉案损失及量刑档次,以及当事人是否构成自首等问题,持续向二审法院提交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及证据缺口,辩护团队重新梳理在案证据,对尚未调查的相关人员、证言及其与案件定性的关联进行分析,制作证据提纲并申请二审法院进一步调查取证。
二审法院最初认为本案可以书面审理,但在认真评估了辩护人提出的事实异议及证据提纲后同意补充调取能够反映外部人员具体开采方式的相关证据,进一步查明其并非简单搬运既有矿石,而是使用机械设备实施开采。相关证据为重新评价外部人员的行为性质提供了事实基础。案件随后进入二审开庭审理程序。
二审庭审中,辩护团队结合补充调取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外部人员并非直接将矿区内已经开采好的铁矿石拉走,而是使用凿机等大型器械从矿山上将矿石挖出,再用碎石机将铁矿破碎后再拉出,其行为属于盗采铁矿石,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认定为非法采矿罪,而非盗窃罪;二审法院最终将同案部分外部人员的罪名由盗窃罪调整为非法采矿罪。(外部人员刑期从十二年调整为4年)
五、开展类案检索,论证量刑档次
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后,对其适用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幅度。
针对有关升格量刑标准在具体适用中的争议,辩护团队检索、整理并提交相关地区同类案件的生效裁判,从损失数额、岗位职责、参与程度、责任大小及实际量刑结果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证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及责任程度不足以适用升格量刑幅度。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在三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改判。
六、逐项比对供述,围绕自首认定展开论证
一审法院未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二审阶段,辩护团队对当事人的历次供述和一审庭审笔录进行逐项比对,梳理其不同阶段陈述中存在的差异。
经分析,辩护团队提出,相关差异属于陈述细节上的差异,并未涉及主要犯罪事实,不应据此否定当事人如实供述。辩护团队进一步结合相关参考案例所体现的认定标准提出,判断是否如实供述,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
03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未认定当事人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改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其定罪量刑。与最初盗窃罪指控所对应的法定刑相比,一审判决所适用的量刑幅度已有所降低。
当事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进一步调查相关证据并开庭审理,对同案人员实际实施行为的方式、相关行为的法律定性、当事人应适用的量刑档次,以及其供述情况是否符合自首认定条件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在三年以下量刑幅度内对当事人作出改判,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同时,同案部分外部人员的罪名由盗窃罪调整为非法采矿罪。
04 案件意义
本案涉及外部人员实施涉矿行为、企业内部人员参与现场管控,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履行监管职责等不同情形。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对不同主体的具体行为、主观故意、岗位职责及责任程度分别进行评价的重要性,对国有企业内部责任划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结 语
对于矿产资源领域的刑事案件,应当结合行为对象、实际作业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对盗窃罪与非法采矿罪进行审慎区分。本案二审对同案部分外部人员罪名作出调整,为类似涉矿案件的法律定性提供了参考。
此外,本案辩护团队通过类案检索和量刑对照,对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量刑档次进行论证;通过比对当事人历次供述与庭审笔录,就供述中的表述差异是否影响自首认定提出意见。相关工作为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及自首辩护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