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05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新规十大要点解读

作者:张瑶

2026年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并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16年中基协自律规则《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以来,私募基金监管上的又一重大制度升格,意味着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迈入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齐头并进的全新时期。

本文针对笔者认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实操价值的十大重点内容进行提示与解读。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季度报告时限放宽、内容要求更加全面

1.新规第十九条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按照季度进行定期报告披露,并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现有规定为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2.季度报告内容包括九大部分内容:

(一)基金基本信息,包括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

(二)基金财务情况,包括报告期末的基金净值、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报告期的基金收益、各项费用及利润等;

(三)基金估值情况,包括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程序等;

(四)基金资产情况,报告期末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等。投资股票资产的,应当披露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金额及占比;投资债券资产的,应当披露按评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金额及占比;投资衍生品资产的,应当披露衍生品资产的类别、金额、挂钩资产类别等情况;

(五)特殊情况,包括杠杆运用、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等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如报告期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的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的金额、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决策程序等情况;

(七)基金托管人复核意见,即托管人对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的复核意见;

(八)基金运作风险,包括报告期主要投资风险或者影响投资策略的情况以及应对方式;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对于嵌套投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新规要求在披露基金资产情况时,还应当披露投资路径、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情况。

3.新规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应在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年报信息在季度报告的基础上,还应包括:

(一)经审计的年度财报、外部审计意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报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对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解释说明等;

(三)已托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报告。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期报告:频次改为半年度+年度报告、年报披露时限放宽

1.根据新规第二十二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只需披露半年度报告,无需披露季度报告(每年8月底前完成)。

2.半年度报告同样包括九大部分内容:

(一)基金基本信息,包括私募基金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

(二)基金财务情况,包括报告期末基金净资产及变动情况,基金认缴、实缴情况,投资者变动情况,报告期的基金收益、各项费用及利润等;

(三)基金估值情况,包括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程序等;

(四)基金资产情况,报告期末私募基金投资标的情况,包括投资标的名称、投资金额及比例、投资标的投资架构、权属确认等信息及变动情况;

(五)特殊情况,包括杠杆运用、跨境投资等;

(六)关联交易情况,如报告期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金额、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决策程序等情况;

(七)报告期内投资及退出情况,报告期新增投资以及决策程序情况,报告期项目退出以及退出资金分配情况;

(八)基金运作风险,报告期主要投资风险或者影响投资策略的情况以及应对方式;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同样,对于嵌套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针对基金资产情况,还应当披露投资路径、穿透后的投资标的情况。

3.新规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应在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基金年度报告。年报信息在半年度报告的基础上,还应包括:

(一)经审计的年度财报、外部审计意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报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对私募基金运作情况的解释说明等;

(三)已托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报告。

三、创投类基金的披露频次调整为每年度一次

根据新规第二十五条,相比于股权类基金,本次针对创投类基金的信披频次进行了差异化安排,仅需披露年度报告。对于具体披露内容、时限和审计要求上,与股权类基金保持一致。

四、针对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不编制当期报告

根据新规第二十六条,针对私募证券基金、股权基金及创投类基金,如果自成立至报告期日不足三个月,可豁免当期的定期报告。

五、临时报告时限:明确为5个工作日内

1.根据新规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临时报告。

2.重大事件包括:(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召开及决议事项;(2)变更基金名称、组织形式;(3)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管理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4)变更基金经理、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估值方法、费率等重要事项;(5)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变动;(6)主要投资标的出现重大不利情形;(7)私募基金清算;(8)涉及私募基金的重大诉讼、仲裁;(9)相关主体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等。

六、年度财务审计要求大幅提高

根据新规第二十一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主要投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2)主要投向衍生品资产的;(3)主要投向境外资产的;(4)主要投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新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特别关注:不得出于营销目的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1.根据新规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愿增加向全体投资者披露的内容,但不得与应当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出于营销等目的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息。 

2.根据新规第三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材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八、代销与托管机构:压实各方信披责任,托管复核审查要求更详细

1.本次新规适用范围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受托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2.新规第十五条对于托管人的职责做了详细规定:托管人应当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头寸、证券账目、基金净值、基金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及信息披露文件中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托管人发现基金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托管人发现基金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且私募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的,应当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九、法律责任细化:罚款标准明确

新规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罚款标准:一般情形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具有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下或者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施行安排: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新提交备案的私募基金应当符合新规关于基金合同等相关条款的有关规定。

对于施行前已备案的存续私募基金变更基金合同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新规规定。

最后,针对管理人的合规建议:

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必须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

结合管理人实操情况,笔者特别提醒:

1.未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请务必抓紧建立;

2.建立重大事件监控机制;规范自愿披露情形;

3.应当将未公开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纳入进度,并采取实质性措施加强对未公开信息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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