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成年人在校园里受伤……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在校园中受伤,学校承担责任的经典案例,也是德禾上海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代表案例之一。案件由德禾翰通陈萍律师、方玮玮律师代理,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学校方最终承担了100%的责任,为受伤的未成年人提供了应有的保护。
案件背景
出场人物:小萌(化名),6岁,喜欢攀高爬低
幼儿园老师:娜娜(化名)
幼儿园:某幼儿园(事业单位编)
案情:小萌,一个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在一次课外活动中不慎从单杠上摔落,导致左胳膊受伤。事发后,她痛苦地向娜娜老师求助,老师将其带至医务室并通知了家长。然而,小萌的伤势并为缓解,回家后疼痛持续。家长带她去医院后,诊断结果显示为左肱骨近端骨折。为此,小萌家长委托了律师,并在律师的陪同下进行了司法鉴定。令人遗憾的是,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案件难点
幼儿园认为,对于小萌的受伤,不应由他们承担全部责任。他们认为,小萌作为大班的学生,自主选择了玩单杠,并且不慎摔落。老师已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相关责任应按照各方的过错比例来分配。
办案关键点
本案的小朋友是6岁,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中应当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要由幼儿园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幼儿园承担过错的关键在于,小朋友在玩耍时,老师是否尽到指导、保护以及监管。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安排了两名老师作为证人,以证明幼儿园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实施了充分的保护、指导和限制措施。
在原告律师询问证人时,有如下问题:
(1)在原告玩耍的时候,您在哪里,正在做什么?
(2)原告受伤的时候,您是否在场目击了这一情况?
(3)单杠下方为何没有铺设垫子?
(4)学校是否针对监管小朋友的行为提供了相关培训?
陈律师和方律师通过提出这些问题,旨在证明:
(1)学校的老师在本案中存在疏忽,未能充分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
(2)学校未对老师进行足够的教育和培训,导致此类伤害事故的发生。
(3)大班的垫子由学生自行取放,而小班的垫子则由老师放置。这间接表明学校对大班学生的监管并不充分,缺乏垫子的缓冲导致学生受伤。
判决
由于陈萍律师、方玮玮律师的专业辩护,法院做出如下裁决: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在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时,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这意味着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承担责任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需证明自身无过错。
在本案中,原告年仅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幼儿园就读。在一次户外活动中,原告在使用单杠时不慎摔落导致左胳膊骨折。由于单杠运动存在一定风险,幼儿园应当对幼儿使用单杠进行限制、指导和保护,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然而,被告仅以单杠高度低于原告身高且单杠下有草坪为由,未在原告使用单杠时提供人员保护及防护措施。这意味着被告未能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因此应对原告所受损伤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1、对于学校而言要加强对学校老师的培训,并对培训的过程进行数据留存,会议纪要、照片等,注重过程数据.
2、要委托专业的律师,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律师去做。
普法时间
一、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与承担责任方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
《民法典》第20条: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不满在法律上不包含本数)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
《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17、18条: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民事中的划分与刑事中的承担刑事责任不同,需注意区分。刑事责任年龄参照《刑法》第十七条。)
小代说:
当律师询问年龄时,脑中要迅速判断其对应承担责任类型。
二、关于侵权责任的三种责任划分:
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错过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代说:
无过错责任不看行为人是否有错,都要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将举证责任倒置;过错责任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三、关于未成年在学校受伤的法条解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伤时,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伤时,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第三人侵权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介绍
陈萍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遗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婚姻家事等民商事案件)。曾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包括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交通大学、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
Email:pchen@dehehantong.com
方玮玮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领域为公司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思维方式灵活,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擅于调解、和解、谈判、取保等。
Email:wwfang@dehehantong.com
代婷婷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禾上海未成年人保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委员会委员,专利代理资格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仲裁、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
Email:ttdai@dehehanto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