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

女子起诉父母不肯出钱给自己出国留学,要求分割房屋

女儿因留学、工作等问题与父母产生矛盾,为留学资金起诉父母分割共有房产以获得折价款,家庭矛盾终进入法院。

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刘琛律师代理此案,为父母守住了房屋。本案也展现了一系列的法律与家庭伦理问题,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案情背景

25岁的小田(化名)是田先生夫妇的独生女,她的爷爷、奶奶在老宅动迁后获得位于宝山区的一套房屋。在小田16岁时,房屋变更登记为田先生夫妇和小田三人共同共有。爷爷去世后,房屋由奶奶一个人居住至今。

2021年,小田因留学、择业等问题和父母发生矛盾,开始离家在外租房生活。小田想要分割共有的房屋,但父母拒绝出售或者将小田在房屋中的份额买下。同年7月,田先生夫妇和小田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待小田奶奶“百年”后,父母和小田会将上述房屋出售,小田会分得相应房款。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田先生夫妇抗辩称:

首先,小田要求分割房产并非是为了出国留学。事实上对于小田希望留学一事,父母曾经给予过积极帮助,但最后应其自身原因无法成行,多年来父母为帮助小田申请留学、偿还各种借款、支付各种费用共计50余万元;

其次,系争房屋来源系爷爷奶奶老宅动迁而来,奶奶从拿房后一直居住至今,且奶奶名下已无任何房产。无论是基于法律上对于共有物分割的规定,还是基于社会的公序良俗都不应当支持小田的诉讼请求。

法庭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取得本案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本案不符合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房屋原产权人奶奶仍实际居住在内,原被告双方曾约定等到奶奶“百年”后才涉及房屋出售问题。

目前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无力支付对方折价款,因此本案房屋目前亦不宜进行分割。上海宝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田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本案在刘琛律师的努力下,成功为田先生夫妇守住房屋,更使得奶奶老有所居。

基于本案也延伸了一系列法律和家庭伦理启示:

1、共有的分割

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则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根据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本案中,小田是田先生夫妇的独生女,双方作为共同共有人并未就涉案房屋的分割达成过协议。其次,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不符合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最后,小田以留学、生活、就医等需要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理由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使其提出的理由存在客观性,亦不属于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

2、亲情的“分割”

事亲则慈孝。小田作为田先生夫妇的独生女,却将家庭矛盾搬上法庭更是进一步打破了家庭和谐。 

不仅如此,系争房屋原产权人为小田的奶奶,且田奶奶一直住在该房屋,因此对于该房屋,不仅是田奶奶生活的一部分,也有田奶奶对房屋的情感,更是田奶奶对已逝田爷爷的感情依托。若此时将房屋出售,打乱了田奶奶的生活,也会伤害老人的感情。

法律不是冰冷的机器,作为子女更不应该自私的只顾及自己的利益。

律师介绍

刘琛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代表案例包括,作为涉300亿赌资开设赌场罪案被告人辩护人,成功帮其争取到缓刑;作为某强奸罪案嫌疑人辩护人,成功让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作为某交通肇事罪案嫌疑人辩护人,成功让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代理某私企起诉某大型房企数十起承揽合同案件在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如无书面合同、无验收单等)的情形下,通过实地走访取证、网络取证、庭审发问等方法顺利取得胜诉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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