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7

德禾案例|小股东应对大股东维权全流程实务指引

作者:高畅

01

办案背景与案件核心要点

(一)案件基本概况

当事人为持有公司12%股权中小股东,与持股占比更高的大股东存在严重经营决策分歧,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把控董事会、监事会及日常经营,架空中小股东表决权、知情权、分红权,拒不配合股东正常履职,严重侵害中小股东合法股东权益。

(二)核心法定持股优势

持股12%>10%法定门槛: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

持股12%>1%法定门槛:享有股东会临时提案权;

该持股比例为中小股东实现程序制衡、启动司法救济的最优基础持股比例,具备完整法定维权程序启动资格。

(三)办案核心目标

依法合规推动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会议表决制约大股东不当决策;

规范股东会议全流程程序,确保作出决议合法有效;

针对违法违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依法提起撤销、不成立、无效诉讼;

满足法定条件下协助当事人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

股东矛盾彻底激化、公司陷入僵局时,制定股权退出、商事调解、公司解散分层解决方案。


02

法律依据(办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股东会召集、主持、通知、临时提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三、四、五条(决议不成立、撤销、无效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股东纠纷调解化解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解散纠纷审理规则)


03

实务第一步:依法启动临时股东会(办案标准流程)

(一)召集严格遵守法定顺位(不可越级,办案红线)

顺位一: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召开临时股东会申请

文书材料:《关于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的书面申请书》

必备内容:申请人持股比例、召开事由、拟定审议议题、要求答复期限;

送达方式:EMS书面邮寄+微信/企业微信等送达,留存快递面单、签收记录、送达截图;

法定期限:董事会收到申请后10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召开。

顺位二:董事会拒不履职,向监事会提请召集

董事会逾期不答复、明确拒绝召开,立即向监事会发送《督促监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函》,固定董事会不作为的证据。

顺位三:董监均不作为,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同时满足两大条件方可自行召集:

连续90日以上持有10%及以上股权;

已穷尽董事会、监事会催告前置程序;

满足后可由我方当事人自行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通知与临时提案实务操作

通知期限硬性要求:临时股东会必须提前15日向全体股东送达会议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全部审议议题,无遗漏、无事后补加议题。

临时提案实操运用:我方当事人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书面临时提案,内容可拟定:更换失职高管、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审议年度利润分红、制止大股东关联交易、厘清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等;

公司收到提案2日内必须转发全体股东,不得拒绝、不得抬高提案持股门槛。

办案禁忌:股东会严禁审议通知未列明事项,否则决议直接存在重大瑕疵。

(三)会议现场实务把控(律师陪同办案要点)

全程做好股东签到表、表决权统计表、会议笔录、表决签字文件;

全程录音录像,固定参会情况、表决过程;

区分表决比例:

普通经营事项:出席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生效;

增资减资、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生效;

12%股权无法单独否决重大事项,办案策略优先联合其他中小股东抱团表决,形成制衡合力。


04

实务第二步: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司法救济(诉讼办案分类指引)

(一)三类诉讼精准适用(办案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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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判实务尺度(办案风险提示)

司法实践对召集顺位错误、通知时间不足、越级召集认定为实质性程序瑕疵,一律不予容忍,请务必注意;

仅文字疏漏、参会流程瑕疵,未影响股东实质权利与表决结果,法院不予支持撤销。


05

实务第三步:中小股东实体维权全类办案方案

(一)股东知情权纠纷(前置基础维权)

办案用途:调取公司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固定大股东侵占利益、隐匿利润证据;

操作流程:提交书面查阅申请→公司拒绝→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办案价值:为分红诉讼、回购诉讼、侵权追责夯实全部事实证据。

(二)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纠纷(股东退出核心路径)

法定适用办案情形

(1)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核心财产;

(2)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连续五年拒不分配利润;

标准办案流程

股东会上投反对票→60日内与公司协商收购价格→协商不成90日内提起股权回购诉讼;

实务变通处理

因大股东恶意阻挠无法参会,但已提前书面提交反对意见,办案中可主张参照适用回购规则。

(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

办案思路:通过临时股东会提交分红提案,形成有效分红决议;

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分红,直接提起强制分红诉讼,主张依法分配公司可分配利润。


06

实务第四步:公司股东僵局终极办案处置方案

(一)优先调解化解(商事办案优先原则)

股东矛盾彻底激化、公司治理失灵,优先采用非诉化解方式:

协调公司定向回购中小股东股权;

促成其他股东、第三方受让案涉股权;

协商公司减资、业务分立拆分化解分歧;

作为承办律师可以居中出具股权调解方案,低成本解决纠纷。

(二)公司解散诉讼(审慎适用,办案最后手段)

起诉前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长期失灵,穷尽股权转让、回购、调解等全部内部救济仍无法解决;

办案要点:诉讼中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严禁保全行为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裁判倾向:法院对公司解散持审慎态度,仅在股东权益遭受持续性重大损害前提下予以支持。


07

律师办案实操工作清单(内部执行版)

证据留存清单:所有书面函件、邮寄凭证、送达记录、聊天记录、会议文件统一立卷归档;

程序推进清单:严格按照“董事会催告—监事会催告—自行召集”时间轴推进,绝不越级操作;

权利组合运用清单:10%召集权+1%临时提案权同步使用,全面把控股东会议题与流程;

诉讼择案清单:优先程序制衡→其次知情权取证→再走决议救济→最后股权回购/解散退出;

当事人沟通清单:提前告知12%股权表决局限性,明确联合其他股东抱团维权办案策略。


08

办案风险提示

未走完前置催告程序直接自行召开股东会,所作决议极易被认定不成立,维权彻底落空;

临时股东会随意增设未通知议题,属于重大程序违法,直接面临撤销风险;

中小股东单独12%股权无法否决公司重大决策,不可向当事人作出绝对胜诉承诺;

股权回购、公司解散诉讼举证要求高,必须提前完整固定财务、经营、决策相关证据。


09

结语(办案总结)

持股12%中小股东对抗大股东侵权案件,属于公司类纠纷中程序性极强、法律边界清晰的典型商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务必严守法定程序、区分维权层级、精准选择诉讼路径,先通过临时股东会实现内部治理制衡,再依托股东知情权固定违法证据,依据案件冲突程度依次适用决议救济、股权回购、商事调解、公司解散等方案,既大限度维护中小股东财产权益与股东参与权,同时兼顾商事交易稳定性,实现法理与实务办案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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