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9

德禾翰通律师成功代理盗窃案——改变定性不构成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存疑不捕

盗窃罪与诈骗罪作为最为常见的两个财产犯罪罪名之一,其界分无论在实务还是理论研究中都长期存在争议。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不同罪名直接会影响到是否构成犯罪。本案由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石磊律师、合伙人郑晨律师担任辩护人,介入后直接从案件定性入手进行无罪辩护,在不懈努力下成功变更罪名,使犯罪嫌疑人及时获释。

一、基本案情

张某某因长期从事信用卡相关业务,宣传其可以帮助他人提高信用卡额度,被害人联系张某某后相约线下见面通过手机进行操作,张某某在提额过程中,谎称需要刷掉部分信用卡积分才能实现提高额度,张某某在操作过程中,将积分兑换的商品据为己有,共五名受害者,总价值为2000元左右。

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张某某刑事拘留,认为其盗刷他人信用卡积分,已达到立案标准,并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争议问题

张某某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被骗人是否具有财产处分行为。盗窃罪系夺取型犯罪,以强行违背财物占有者的意思转移财产占有。而诈骗罪则基于被害人的意思瑕疵转移财产占有。

律师介入后认为本案被害人实际上对于张某某刷取其信用卡积分这一事实是知情的,只是误以为这是提升信用卡额度的必要步骤,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作出由张某某刷掉信用卡积分的财产处分行为,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某实施的系诈骗行为。

三、案件难点

1、犯罪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如构成犯罪则必然逮捕且将被撤销缓刑

张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2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本案案发时在缓刑考验期内,尽管本案犯罪金额较少,犯罪情节较轻,但只要构成犯罪则首先将被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

2、符合多次盗窃标准,若无法改变定性则无论金额均构成盗窃罪

张某某尽管每次刷取的信用卡积分价值较低,但由于其在几个月内连续实施了五次这一行为,如果定性为盗窃则符合多次盗窃的标准,从金额角度进行辩护也无法起到实质性效果,只有改变定性才能获得无罪效果。

3、犯罪金额较少,变更罪名将直接导致无罪,辩护阻力极大

由于本案犯罪金额较少,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3000元,而单次盗窃罪的标准为2000元,如果本案变更罪名,则张某某应当不构成犯罪。因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遇到了极大阻力,自接受委托后一直坚持同承办民警进行沟通,检索大量案例和专业文章对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进行阐述,多次递交无罪辩护的书面意见,但公安机关仍坚持以盗窃罪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这种情况下,主办律师没有放弃,报捕后仍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就这一问题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全部辩护意见均被采纳,成功变更罪名为诈骗罪,检察院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

本案充分体现了德禾翰通律师勤勉、匠心、极致的工作态度,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以赴使委托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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