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0

企业出海与境外投资备案(ODI)

引言

当下中国经济正在经历国内外双循环发展体系,科技进步与产业转型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如何有效地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课题。尽管中美地缘政治竞争加剧、全球环境不确定性风险增加,但我国企业的出海热情并未消减,仍在出海浪潮中踏浪前行。根据我国商务部、外汇管理局统计,2024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1592.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3%(以美元计为1627.8亿美元,增长10.1%)。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1个国家和地区的940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10244.5亿元人民币,增长11.7%(以美元计为1438.5亿美元,增长10.5%)[1]。似乎,“不出海,就出局”,已成为众多企业的发展共识。

在此背景下,我国企业在出海前需要完成的第一步便是完成境外直接投资核准/备案(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以下简称“ODI核准/备案”)。为免疑义,本文介绍的ODI核准/备案主要以实体经济类企业出海为主,对于因搭建红筹/VIE架构而出现的“股东外翻”结构类ODI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基于此,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实操经验,重点介绍ODI核准/备案的相关申报流程及审核要点。

2.境外投资的基本概念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发现:(1)投资主体均系境内企业,且境内企业实质包括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2];(2)海外终目的地业务实体的实质性披露;(3)控制权宜做扩大解释,即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的。

简言之,无论国内企业是在海外新设子公司或新建产线(以下简称“绿地投资”)还是收购海外标的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以下简称“跨境并购”),只要该等国内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得境外公司的权益便需要完成相关的ODI核准/备案手续。目前,ODI核准/备案仍为我国企业主要的合规出海方式。

3.境外投资的监管框架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主要负责监管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事项。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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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相关事宜改由银行直接办理,外管局通过委托银行进行外汇审核的方式实现间接监管。因此,实操中,对于最后一步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该等工作主要由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此外,上述监管部门通常会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以及抽查核实等方式展开定期监管工作。

4.ODI核准/备案的适用情形

我国监管部门主要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的类型和金额进行划分,分别实行ODI核准和备案管理。对于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类项目、投资金额超过3亿美元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则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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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等相关规定,上述敏感类项目包括:(1)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2)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新闻传媒、房地产、酒店;

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非敏感类项目则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实操中,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多数出海项目的ODI申报以备案类为主,核准类为辅。

5.境外投资的申报流程及审核要点

(一)申报流程及材料

目前,我国企业ODI项目申报主要以线上申报形式为主。申报企业可以分别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和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上传相关书面材料电子档。待线上审核和反馈材料(如有)补充通过后,终再线下递交相关书面材料。就申报顺序而言,企业应首先向相关商务部和发改委申请ODI核准/备案(值得注意的是,实操中商务部和发改委的办理不存在先后顺序,为提升办证效率,建议申报企业同时向两部门申请办理);待上述两部门均审批通过后,最后再向银行申请完成外汇登记手续。就申报周期而言,视企业申报项目的复杂程度及资料齐备程度,ODI审核通过周期通常在1-3个月之间。企业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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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要点

绿地投资类项目

企业在申报时需要重点说明如下内容:

1. 建设内容和规模。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方案、建设期限和进度安排、主要产品规模和目标市场等。涉及资源开发的,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类、中方可获得的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

2. 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用工、用地、用料情况及安排;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是否满足所在地技术、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要求。

3. 如新设境外企业(如新注册成立境外子公司或合资企业),尚不涉及新建生产线、并购资产等其他投资活动的,应说明拟建立的境外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对于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的说明可以适当简化。

跨境并购类项目

企业在申报时需要重点说明如下内容:

1. 收购标的情况。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主要股东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比例等基本情况;主要资产分布(行业领域和所在地)、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上市情况及新股市表现(如有);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品牌等在同行业所处地位等。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的构成和分布(行业领域和所在地),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主要所有者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有比例等),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或估值(如有)等。

2.收购方案。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估值定价方法及主要参考因素)、实施主体、交易方式、进度安排等情况,以及收购标的在收购前和收购后的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图。

其他注意事项

1. 投资主体

实操中,部分企业会选择在短期内专门设立一个空壳且无实质经营的公司专门进行境外投资,该等“快设快出”的落地场景通常不会得到监管部门的审核通过。另外,在境内母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较低、经营状况较难的情况下,境外实际投资规模还远大于投资主体的实际经营和出资能力,该等“蛇吞象”或者“母小子大”的投资并购方式也难以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对此,建议申报企业应选择成立满一年以上且符合实质经营条件的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应与主营业务相关,避免出现大额非主业的投资情形。

2. 国别风险

申报企业还需重点说明终投资目的地的国别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治风险、安全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环境风险等。对此,建议申报企业系统阐述上述主要风险,并全面列明企业如何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等。

3. 持续报告

申报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在线上传相应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之日通常以新建项目建设工程竣工、投资并购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完毕、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作为起算时点。另外,除上述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事项以外,企业还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如未及时完成上述手续,企业将可能遭受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6.结语

中国企业在积极出海投身海外市场业务拓展的同时,亦须进一步关注全球地缘政治、国际贸易、海外市场本土化生产、管理团队本土化经营等要求和挑战。我国企业在出海前应做好战略规划的顶层设计,加强出海业务法律风险把控和商业价值实现的平衡。只有在合规出海的前提下,我国企业方能实现“全球布局,行稳致远”的长期发展目标。

脚注:

[1]商务部2024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

[2]《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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