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3

2024年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核心特征和监管政策趋势

引言

2024年,我国法院共批准了11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这一数字较往年有所减少,但重整方案的创新性与复杂性显著提升。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重整计划草案的特点,探讨其市场意义,并结合2024年底发布的两项重要新规,总结其对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的深远影响。

PART/01  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特征

1、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的多样化

2024年,11家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上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1)信托受益权的广泛应用:4家公司采用信托受益权作为债权清偿方式,占比36.36%。例如,*ST花王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将部分债权转化为信托受益权,既缓解了投资人现金清偿压力,又为债权人提供了长期收益预期。

(2)小额普通债权组的取消:部分公司(如*ST红阳、*ST傲农)未设置小额普通债权组,转而采用统一清偿方案,优势是简化了程序,但也引发了对中小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争议。

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创新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比例高:11家公司的资本公积转增比例均超过10转10,其中*ST中利高达10转24.5。这种高比例转增为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了充足股份,但也可能稀释中小股东权益。

(2)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ST汉马在重整计划中引入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预留转增股份激励核心员工,增强了内部凝聚力。

3、重整投资人的多元化与高收益回报

(1)产业投资人与财务投资人的协同:2024年,28家产业投资人和125家财务投资人参与了11家公司的重整。产业投资人主要来自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财务投资人则以私募基金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即地方AMC)为主。

(2)入股价格的低价化: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的价格普遍低于市场价的80%,*ST花王的入股价格仅为市场价的7.78%。这种低价入股虽降低了投资风险,但也引发了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质疑。

PART/02  重整计划草案的法律风险与争议

1、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的失衡

(1)名义清偿率与实际清偿率的差距:公开数据显示,尽管名义清偿率普遍达到100%,但实际清偿率(以股抵债后的市场价值)平均仅为45.55%。例如,*ST东园的债权人以股抵债价格远高于市场价,导致实际清偿效果不佳。

(2)中小股东权益被稀释:高比例转增股本和低价入股导致中小股东持股比例大幅下降,部分公司(如*ST中利)的除权机制未能充分反映权益调整的影响。

(3)取消小额普通债权组可能引发的矛盾点:《企业破产法》允许在“必要时”设立小额债权组,初衷是通过适当倾斜保护小额债权人,提高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率,不设立小额债权组可能与这一立法初衷相悖。虽然统一清偿方案符合债权平等原则,但在实践中,小额债权人由于数量众多,其整体利益可能被大额债权人所掩盖。这种做法可能被认为忽视了小额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弱势地位,影响了重整计划的实质公平。

2、重整投资人的短期套利倾向

(1)低入股价格与高收益回报:2024年,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的平均收益率分别达到165.67%和124.03%。这种高收益主要源于低价入股和二级市场炒作,而非公司经营能力的实质性改善。

(2)持股期限的监管不足:尽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要求控制权变更的重整投资人持股不少于36个月,但部分投资人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监管,导致重整后公司控制权不稳定。

3、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的风险

(1)信息披露的不充分:部分公司(如*ST傲农)在重整计划中未充分披露信托计划的细节,导致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受限。

(2)内幕交易的潜在隐患:重整过程中,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如管理人成员)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损害了市场公平性。

PART/03  法律政策变革:

从“保壳”到“提质”的监管转向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指引》),标志着重整制度进入司法与监管深度协同的新阶段。主要体现在:

1、重整价值评估与负面清单

《纪要》明确几类“不具备重整价值”情形:涉及重大违法退市、信息披露重大缺陷、行政处罚未结案。此举旨在遏制“僵尸企业”滥用重整程序,引导资源向真正具备恢复经营潜力的企业倾斜。

2、资本公积金转增与股权结构规范

《指引》严格限制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每10股转增不超过15股),防止原股东权益过度稀释。在2024年案例中,*ST中利转增比例高达10转24.5,远超新规上限,未来类似操作将受严格审查。

3、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防控

新规强化信息披露动态监管,要求重整计划需披露“经营方案可持续性评估”。结合2024年的案例,ST步步高在重整中引入5家产业投资人时,即需公开不同投资人的受让价格差异(1.65-1.90元/股)及限售期安排,确保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4、协调审理与府院联动机制

针对关联企业重整(如ST步步高母公司同步重整),《纪要》推广“母子公司协调审理”模式,其中2024年已有至少4家企业采用该模式,平均缩短审理周期21%。同时,要求省级政府需向证监会提交《维稳预案》,强化地方政府在风险处置中的责任。

PART/04  结语

2024年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在创新中展现了多样化的特点,但也暴露了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失衡、投资人短期套利等问题。未来,行业需在法律框架下进一步优化重整机制,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破产重整制度的高质量发展,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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