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

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与破产清算无关?

作者 邱文宇

自2023年9月28日,中国恒大(03333.HK)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本公司接到有关部门通知,本公司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许家印因涉嫌违法犯罪,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有关恒大集团实控人许家印目前处境的种种传言终于靴子落地,恒大集团的动向也越发引人关注。

近期有媒体报道,恒大集团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引发社会各界的猜测和质疑,甚至还有一些错误的解读,为此我们简要做如下法律解析。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恒大集团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并非破产清算,该程序也不会直接引向破产清算。

近期像恒大集团、融创集团等房企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相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这并非个例。据媒体不完全统计,此前包括佳兆业、当代置业、荣盛发展等多家企业,均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在美申请“破产保护”。这些企业的发债主体大多在开曼群岛或维尔京群岛注册,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生纠纷时适用美国法律或英国法律。该等企业向纽约法院提起认可其在香港、开曼法院进行的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申请,是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的一项安排,属于境外债务重组的常见程序。

具体到恒大集团,由于事先约定其美元债纠纷受美国法律管辖,恒大集团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第15章,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和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法律体系下的境外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系正常推进境外重组程序的一部分,并不涉及破产申请或破产清算程序。其实质是寻求美国法院对美元债重组协议安排程序的认可和效力保护,确保其在美国境外进行债务重组时,不会在美国本土被债权人起诉或被申请执行在美资产。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在权威解读中也明确指出,恒大集团等企业在美国的申请属于平行辅助程序,而在香港、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法院完成债务重组协议才是主程序,目的就是要避免境外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对债务处置计划的不利影响。

同时,申请“破产保护”对恒大集团中国境内的司法处置、债务重组和保交楼等相关工作也不会产生直接影响。”类似房地产集团境外债务重组主体多数注册在境外,与中国境内各具体项目的经营主体(或称项目公司,下同)之间存在多层股权隔离,相关重组安排不会影响中国境内法院对境内各具体项目的经营主体所涉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自然也就不会直接影响到境内的司法处置、债务重组和保交楼等相关工作。

附一:

9月28日晚,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公告了最新的未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数据。据恒大地产公告:截至2023年8月末,公司连同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发行人)标的金额3000万元以上未决诉讼案件数量共计1946件,标的金额总额累计约人民币4492.98亿元。截至2023年8月末,发行人涉及未能清偿的到期债务累计约人民币2785.32亿元;此外,截至2023年8月末,发行人逾期商票累计约人民币2067.77亿元。

附二:

重大事件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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