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4

新《公司法》解读 | 股权投资方关注要点及应对措施建议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内部治理机制、股东权利保护、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的责任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改革、优化。

就股权投融资交易项目(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融资为限)而言,于《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本)项下沿用的常规交易安排,须随本次新《公司法》的颁布而进行实质性的调整。本文从股权投资方应关注要点的角度,对新《公司法》的部分重点修订内容进行初步解析,以供相关市场主体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前未雨绸缪、在本次基于《公司法》修订而激发的商事市场环境变革中平稳过渡。

作者 蔡梦悦

关注要点一

原股东认缴出资额的实缴现状

在股权投融资项目中,目标公司投前股权结构项下原股东的实缴出资状态是投资方惯常关注的事项之一。如:投资方以股权受让方式入股的,投资方与股权出让方就标的股权项下的剩余实缴出资义务履行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结合目标公司净资产价值等因素,确定终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

而在新《公司法》规制框架下,投资方不仅需关注标的股权项下剩余实缴出资义务的“金额”,也需一并关注剩余实缴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

新《公司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保障交易安全,建议投资方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夯实投前尽调环节对原股东实缴出资义务履行情况的核查,并重视对原股东剩余实缴出资期限的查验。股东在现行章程之下尚不存在逾期情形,但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较新《公司法》“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有悖的,亦要求原股东提前将剩余出资实缴到位,并将此作为投资款交割的先决条件之一;

2)理性审视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设置情况,权衡注册资本总额是否与目标公司的当前经营现状与未来展业计划相匹配,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设置虚高且各原股东短期内支付能力不足以覆盖其实缴出资差额的,应要求目标公司合理减资。

关注要点二

股权转让交易前置通知程序的落实

《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本)项下,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须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进而在股权投融资项目中,通常将载有其他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内容的目标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文件作为交易主协议的附件,于签署交易主协议时,先行交付给投资方备查。而新《公司法》删除了这一规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仅需尽到对其他股东的通知义务。

新《公司法》规定: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避免因存在程序性瑕疵而对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产生负面影响,建议投资方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股权出让方将发送至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通知函以及经其他股东签署的书面回函作为交易主协议的附件,先行交付投资方备查;

2)审慎查验现行有效的目标公司章程以及除章程以外的其他股东协议或文件,公司章程或其他形式的股东协议中就股权对外转让事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或得到相关方的书面豁免。

关注要点三

董事席位的分配与董事履责

本次新《公司法》的重大修订点之一为对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变革性调整,传统的公司三会议事机制被调整,“执行董事”称谓退出历史舞台、董事会地位提升、有限责任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不再另行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新《公司法》规定(部分列举):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投资方应充分顺应这一立法调整,基于出资地位而委派至目标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不应再系担任虚职,而应切实发挥董事职责。建议投资方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在目标公司章程中制定明晰的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切忌再机械套用新《公司法》颁布前的公司章程模板,避免章程条款与新《公司法》脱节;将非由投资方委派的董事未按照新《公司法》约定履行股东出资核查、催缴义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落实至章程、投资协议的书面条款中;

2)审慎选择委派至目标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须符合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董事任职资格之规定)、审慎考量所占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席数,督促目标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主导公司经营管理的职责。

关注要点四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报告义务

本次新《公司法》将“监事”以及“董监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同纳入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的范围,并要求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均需履行报告及内部审议程序。在同业竞争限制方面,新《公司法》规定董监高未经报告及内部决议程序,不得存在同业竞争行为。

新《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除相关义务主体应按照上述新《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及内部审议获批义务以外,建议股权投资方:

1)在投前尽调过程中也应要求目标公司股东、目标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披露其名下(以及该等人员的近亲属名下)对外投资企业清单,把控投资后公司运营管理风险。存在潜在同业竞争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可能性的,要求相关义务主体的在交割前限期整改,或就相关不当行为设置针对性的违约责任条款;

2)重视在公司章程条款中具化、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经营行为决策权限的划分以及表决机制。

关注要点五

股东知情权的强化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利。新《公司法》提升了董事会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中的地位与重要性,立法行文有初探“董事会中心主义”之意,这将引导市场环境下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实质分离,那么,股东权益的保护也应一并强化,方可平衡各方之权益。

新《公司法》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明确新增扩张至可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这切实纾解了股东知情权纠纷在审判实践中长期以来对查阅“会计凭证”请求权基础缺失的问题。进一步地,新《公司法》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规定的由中介机构辅助查阅文件资料需“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需“该股东在场”的表述,规定查阅相关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这切实便利、保障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而督使公司经营者审慎经营、合规管理。

新《公司法》规定: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投资方应充分利用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扩张,切实保障自身股东权益,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建议投资方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夯实自身股东知情权:

1)投前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管理机制进行充分尽调,要求目标公司在交割前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厘清投前账目,妥善制作、留存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并确定相关责任人,避免纠纷发生时相关方以资料灭失、缺漏为由拒不配合股东行使知情权;

2)在投资交易文件中具化目标公司向投资方披露财务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计账簿等材料的频率,约定投资方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等材料时目标公司及原股东的配合义务,如于投资方提出书面查阅要求后一定期限内必须准备相应材料到位,以供投资方查阅,并保证所披露、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可在投资交易文件中制定针对性的违约责任条款。

2024年新年伊始,万象更新。公司是重要的市场主体,新《公司法》的出台必将给国内市场带来新的浪潮。当前,新《公司法》配套规定尚未出台,新《公司法》中的诸多原则性规定尚待进一步具化与明确,股权投融资交易各方均应密切关注《公司法》规则走向,平衡各方之权责,合力共促交易的落地、迸发市场经济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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